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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中“总量”太低,导致无法验收怎么办?

时间:2021-01-29 09:57

环评中“总量”太低,验收怎么办?

问题:

现在很多环境监测涉及总量控制这个概念。首先环评为了审批通过,把总量写得很低,然后验收的时候,已经达到排放标准了,就是因为总量很低,可以说低到以二分一检出限计算也会超几倍,如果不满足总量,验收不通过,如果满足总量,实际是不可行,就会导致第三方实验室出现修改的情况。请问这个总量设置是不是合理?

答复: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应对环评文件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及存在问题的相应罚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不予批准。

污染物总量指标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一部分内容,建设单位理应为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内容负责。建设单位不能为了项目容易通过环评审批而不切实际地压低污染物总量指标需求。

验收请依据环评及批复,还有所属行业的验收技术规范或技术指南,以及《建设项竣工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或《建设项竣工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VOCs总量过低导致无法完成验收的情况

内容:

近期工作过程中发现很多类似的环评,VOCs总量被写的异常的低,连产生量都远低于相应的排放限值,处理后的量更是低于了方法检出限,这类很像是为了完成审批而写的环评,导致在验收时,无法达到批复给出的总量,而且是远远超出了,甚至有的总量只够企业生产10天左右,环评提供的低于检出限的浓度也无法达到,就连无组织的浓度都远高于其所写的排放浓度,对于这样的企业该如何完成验收?

答复:

应重点核实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以及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发生变化导致VOCs排放总量大幅增加,如因项目变动所致,应作出整改,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如核实均无发生变更情况,应对比同类型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向原环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再作后续处理。

 

 


验收时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标准应该按环评批复还是按国家排污许可证去执行?

内容:
根据《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目前,企业在验收的时候遇到国家排污许可证上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总量指标有出入,请问企业在验收的时候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应该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以国家排污许可证上核定的总量指标为准?答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废气排放总量是以一企一策方案还是环评报告文件为准?

问题:

1、项目获得环评批复也通过验收,近期完成了一企一策备案工作,废气处理设备进行了优化,减少了废气的排放量;现想扩建,那么在环评报告中分析原有项目的时候,已经通过一企一策备案的优化有机废气处理设备是否已经属于合法的,直接在原有项目内分析即可;还是需要将该套废气处理设备纳入改扩建项目内进行分析,通过改扩建的环评手续对其合法化? 

2、一企一策完成了备案手续,有机废气排放量减少了,那么这个总量是否属于企业最终合法排污的总量?全厂企业的有机废气合法排放的总量,到底以原有项目审批总量还是以一企一策备案的总量为准?

答复:

通过一企一策备案优化的项目减少了有机废气排放,属于《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第58项“改造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本次扩建项目环评报告可将通过一企一策备案优化的项目纳入原有项目内容分析即可,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以环评批复的总量指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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